主题名称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判定的影响---以化学发明行政案件为例
一、法条解读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等著作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解释以及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一贯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对说明书内容应当公开充分的要求。从法条上来看,很难想象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主题名称联系在一起。
谈到主题名称,容易想到的往往是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如主题名称中加入了领域、用途、功能以及参数等不恰当的限定,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急剧缩小。
然而,主题名称的重要性远远不止于此。或者说,主题名称的重要性一直在被忽略。以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指导案例,即(2014)行提字第8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全文链接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3.html)进行说明。
二、案例解析
(2014)行提字第8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涉案专利为:1996年7月8日,沃尼尔·朗伯公司申请的名称为“结晶[R-(R*,R*)]-2-(4-氟苯基)-β,δ-二羟基-5-(1-甲基乙基)-3-苯基-4-[(苯氨基)羰基]-1H-吡咯-1-庚酸半钙盐”发明专利(即本专利),2002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6195564.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一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都无法实现,显然已经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时候再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能否通过实验证据证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公开了如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1、含1-8摩尔水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其特征在于,有以下研磨2分钟后测量的根据2θ、d-面间距和大于20%的相对强度表示的X-射线粉末衍射图,使用Cukα射线测量:
我们可以注意到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包含了“1-8摩尔水”和“Ⅰ型结晶”这样的限定词。可以预见的,能否通过实验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便围绕着能否得到含有“1-8摩尔水”和“Ⅰ型结晶”的阿托伐他汀水合物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审理后认为:
1.本专利请求保护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的水含量是该产品发明的组成部分和结构特征,说明书中应该有定性或者定量的数据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相信本专利请求保护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确实含有1到8摩尔水,优选3摩尔水。也就是说含水量的确认作为证明本专利产品实际存在状态的证据,属于本专利产品确认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沃尼尔·朗伯公司认可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测定得到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含有多少水,也认可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图谱本身不能确定对应的化合物中水的含量,在说明书仅有声称性结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专利请求保护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确实含有1到8摩尔水,优选3摩尔水。
2.本专利说明书中仅是声称本专利中无水形式和水合形式是等价的,但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的水到底属于“水不占位,不影响晶体的XPRD”的物质,还是属于“水会占位,会影响晶体的XPRD”的物质,沃尼尔·朗伯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退一步而言,即使如沃尼尔·朗伯公司主张的通道水在水合物中不占位,不影响晶体的XPRD,沃尼尔·朗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的水属于通道水。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身来看,必须是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预期效果三者同时满足,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就本案来说,主题名称作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其包含了必须要满足充分公开的限定条件。即本案的主题名称中“1-8摩尔水”和“Ⅰ型结晶”对于涉案专利是否满足充分公开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8摩尔水”和“Ⅰ型结晶”的限定显著增加了满足公开充分要求的难度,即对实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权利人多次补充了证据,但是仍然无法改变其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也佐证了这一点。
纵观本案,主题名称无疑成为了关键所在。主题名称作为技术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产生的作用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重要的多;在满足其它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如若本案的主题名称中未限定“1-8摩尔水”或“Ⅰ型结晶”,那么,对于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就会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主题名称作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不只要考虑其对于保护范围的影响,还要考虑其对于公开充分的影响;而对于化学发明专利案件,还需要注意主题名称与实验证据的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