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双轨制”,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说,专利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质,其基本程序规范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类似,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处理、调解、撤诉、裁定、驳回和其他,如撤诉、裁定是典型的司法用语。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最主要的裁决权限。专利权作为排他权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从而产生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专利行政裁决的实质是对专利侵权民事争议的居间裁判。
2018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工作“分流阀”的作用。专利行政裁决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保障专利保护实现“快、准、实”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此,笔者曾在《浅谈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点击标题阅读原文)中做了分析。
2020年3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专利权保护。同时,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8个地方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
2020年9月
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其中也提到多渠道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调解、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等纠纷解决渠道。发挥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的优势,指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
这些文件的不断出台,推动着笔者作为一名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员,尤其是多年从事专利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不断思考如何更好地进行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想法。
保障程序正当,实体准确。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政策文件以及加强相关证据规则等法律规则的学习,严格执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相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理规范、实体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思维、证据意识,提高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水平。
加大宣传,完善相关制度。如畅通受理渠道,实现多渠道受理行政裁决案件,同时加大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的宣传,如在行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时推动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及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加强专利行政裁决的影响力,增强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侵权纠纷的信心,引导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程序解决侵权纠纷。
借鉴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远程审理模式、学习先进经验,利用网络资源、建立远程审理模式,确定网上视频会议平台、研究远程审理注意事项、开展远程审理前期筹备工作,通过远程审理开展专利行政裁决等工作。简化完善立案、送达等办案程序,建立健全书面审查、当庭裁决、技术调查、联合口审等工作机制,统一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行政裁决效率和准确性。
有序互动,做好衔接协调。完善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制度,建立长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实现行政、司法纠纷解决模式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与诉讼解决机制的合作与衔接,满足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需求。加强沟通,统一行政、司法、仲裁等程序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认识,交流类型化案件的办理经验、做法,创造条件定期共同召开案例研讨,确保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能够得到司法有效支持。
完善模式,健全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裁决机构和人员,完善案件督办、转办、移送等工作程序,探索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建立团队工作模式,实现新老执法人员相互合作,顺畅“传、帮、带”工作模式。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常态工作交流机制,加强与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其他省市从事专利行政裁决人员的沟通交流,畅通信息交换渠道,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构建良性、和谐、健康的关系。
完善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及鉴定工作。不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形成行政裁决专家队伍。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专利技术领域呈现交叉和细分趋势,经常会出现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现有专家研究领域不匹配的问题,需多方面挖掘专利行政裁决专家辅助人来源,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删等调整。提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的使用效率,完善技术专家与相应案件的匹配程度,将技术专家根据技术领域按照专利分类号进行分类统筹。
建设专业数据库。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数据库,及时对行政裁决案件进行分类、归档、整理。此数据库可接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专线,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资源,查阅专利权利状态、历史文件和全球同族专利文件或关联专利文件等。完善数据库建设将有助于从事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在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时,能进行多方面检索、查找相应的在先裁决先例并进行借鉴,提高撰写行政裁决决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