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要点
一、修改对象:授权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二、修改的法律规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
三、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四、修改方式:
1.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2.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删除某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
3.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修改的前提下,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相互没有从属关系的两项以上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新的权利要求应该包含被合并的原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4.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五、修改时间限制:
1.在复审委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对权利要求删除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删除。
2.只有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增加的理由及证据和复审委引入的理由及证据三种情况进行答复的期限内,才可以进行合并修改。
六、合并修改的理解:
例如: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产品,包括A,其特征在于:B。 (A+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 (A+B+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D。 (A+B+D)
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 (A+B+C+E或者 A+B+D+E)
修改后:
1.一种产品,包括A,其特征在于:B、C。 (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D。 (A+B+C+D)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 (A+B+C+E 或者A+B+C+D+E)
上述修改即是删除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的一个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3修改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 (A+B+C+D+E)
则是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的两个技术方案。
七、修改是否被接受:高法的案例观点,即便按照修改原则、方式进行的合并修改,并非一定会被接受,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项有可能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等实质性缺陷,这需要结合说明书的实施例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