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和地区有实用新型制度?保护时限多久?审查模式?
01、实用新型—四两拨千斤的小专利
德国于1891年颁布实施了《实用新型保护法》,是公认的世界第一部实用新型法,至今有12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实用新型制度大都具有审查快捷、获权容易、有效保护小发明的特点,企业运用实用新型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往往能够得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02、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其中有93个国家和地区有本国或本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另外27个国家分别作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
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国引入实用新型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有3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含中国)。目前已知,11个国家的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分别是:爱沙尼亚、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韩国、捷克、罗马尼亚、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
03、这些国家/地区如何审查实用新型专利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8类审查模式:
(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
(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
(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
(5)形式审查制+异议制(异议是指实用新型核准注册后,对该实用新型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撤销该实用新型注册的程序);
(6)形式审查制+请求实审;
(7)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
(8)初步审查制+请求实审。
各国/地区主要采用的审查方式如下图所示:
04、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哪些客体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主要可以归纳为3类:
(1)对产品及方法均给予保护(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工艺和方法,与
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同);
(2)仅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进行改进的产品,材料、组分不在保护之列);
(3)保护所有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材料、组分等)。
当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客体还进行了更具体的限制,如将科学发现、材料变化和要素变更、化学物质及其应用或制备、医药、材料、美学特征、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智力活动规则、信息再现、生物技术发明、动植物品种、平面产品等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具体内容在后文重点国家实用新型制度中予以详述。
05、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时限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各国/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最后一天,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
(2)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
(3)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
(4)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
(5)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
(6)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
06、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要求
不同国家/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往往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可归纳为几类:
(1)绝对新颖性要求(“绝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2)绝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绝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3)绝对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
(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5)相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
(6)本国新颖性要求(“本国新颖性”是指相对于本国或本地区内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7)本国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
(8)相对新颖性+相对创造性要求(“相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07、重点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实施实用新型制度2015年申请量前25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