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杨文智受贿案起诉书》,披露了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所长杨文智的落马细节,杨文智还曾经担任包头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说起来,监狱服刑人员发明创造多应该不是个案。本文主要讲讲专利和坐牢的那些事儿。
中国的
知识产权拥有量迅猛增加。相关数据显示,2007—2017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位居世界第3,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千万件。2018年中国PCT(专利合作协定)国际
专利申请量世界第2。
可以说,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有效专利量不断快速增加,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
笔者当然不是来写专利的,尽管15年前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审判,但主要是做商标、不正当竞争,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不熟悉。
之所以想到专利,是因为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杨文智受贿案起诉书》,披露了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所长杨文智的落马细节,杨文智还曾经担任包头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
起诉书提到,检方指控,杨文智接受请托对一名被判死缓的服刑人员给予关照。该罪犯在狱中通过违规购买专利等方式,由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杨文智则从中收取5万元好处费。
2008年12月,服刑人员王某甲违规购买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被监狱工作人员发现后,杨文智为使王某甲日后减刑不受影响,阻止狱侦科科长陈某某展开调查,致使王某甲使用手机与监外联络购买专利一事未被查清、查透。
说起来,监狱服刑人员发明创造多应该不是个案。
孙小果就有一项名为“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发明专利,此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8年10月27日。相关说明书称,城市里,下水道窨井盖被大量恶意偷盗,此发明可“很大程度限制偷盗行为”。
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的披露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从而引发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12日,张海将他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依据,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时采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改判张海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广东省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二年。
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一个月二十八天。这次的重大立功,后被查证为在监狱服刑期间,张海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监狱据此为其申报重大立功。
应当承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很多服刑人员,基于自己的智力成果,通过自己在服刑过程中的学习,以及基于他原来的学术背景,研发出来一些具有技术革新的成果,最终通过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其他权利,获得国家的认可或授权,也就是说,依然存在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通过发明创造去获得减刑的案例,而且这些正面的例子也是比较多的。
特别是服刑期间心无旁骛,可以专心科研,坐牢也是一场修行。
资料显示,有多件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而立功进而获得减刑的事情发生。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但由于他在服刑期间申请发明专利4件,还出版了12万字的小说,由此获得了减刑。虽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南勇减刑中,发明创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其发明专利确实也是给他的减刑加了分。另外,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原党委书记梁剑兴在入狱6年左右的时间里,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因其表现良好,于2011年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除此之外,还有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楼卫刚、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原处长陈建平、石嘴山监狱服刑人员因发明专利获减刑等陆续被报道。
发明专利与减刑的关系,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作为可以减刑的条件。1997年刑法明确进行了规定。
这些减刑是有法律依据的,源于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明显可以看出,这六项规定,其他5项确实不容易,唯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容易一些,因为理论上讲专利申请人是可以交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于是一些服刑人员利用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弄虚作假,导致有假专利或借用别人的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来申请减刑,此方法成了减刑的方法或捷径。
但就何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细化。根据专利法,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因此,从字面上看,获得专利就可认定为“有发明创造”。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四)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此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但明确规定“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我们看到,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收紧了这个关卡。
应当说,监狱服刑人员据此潜心于发明创造,是值得正向激励的。但问题是,一些服刑人员与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勾结,玩起购买发明专利、假立功真减刑的猫腻。这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容易诱发监狱、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其实,说到对专利的偏好,不但服刑人员,就是许多
司法人员也非常喜欢。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系统显示,
天津市原公安局长武长顺发明及领衔发明了
35项专利,其中4项为单独发明,31项为多人共同发明。申请日期自1999年6月至2013年3月。14年间,“武局长”科研硕果累累,不可谓不“勤勉”。但比起另外一位“贪官发明家”来说,这种发明速度简直小巫见大巫。
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以重庆公安局为申请单位的专利达150多项,加上他以重庆警官职业学院等为申请单位的专利,在重庆期间,王立军获得专利254个,其中有211个是2011年一年之内申请的。“王局长”以平均每1.7天申请一个专利的“超高效率”,书写了“科研达人”的“疯狂成就史”。
这样的发明激情,难怪我国要成为专利大国了。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与专利强国相比,我国的专利质量总体上还有待提升,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和核心专利相对较少。
另外,长期以来片面追求提升知识产权数量,产出了诸多无效、无用,甚至“垃圾”专利,也使得我国整体呈现出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的局面(2019年8月20 日《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