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
还在2000年初期的时候,专利代理师还不叫专利代理师,叫
专利代理人,非常小众的行业,受尊敬程度高,而且工作细致,专业化水平要求高。
到现在,专利代理师行业逐渐强大,截止到2020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共计有5万左右的人考过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但是目前有多少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呢,10倍不止。
由原来的客户上门咨询,变为了现在的上门服务,时代改变了我们,不过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基数的增加,衍生出现低价竞争的趋势。
价格上的让步,某种意义就是对自己专业的让步,对自己时间的否定。
简单来说,现在的更多时候,专利被强加在项目区域,不可否认,项目的扶持政策,作为代理师是应该感谢的,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引导,项目的扶持,企业对专利的需求量并不是那么大,说不定目前很多人的工作饭碗都丢了。
但因此,导致了专利的本质被丢失了,专利的本质是什么?排他权,专利是具有人身性的综合性权利,具有排他权。
很多时候,企业不知道排他权的意思,以为自己有专利就天下无敌了,但是你有专利,不代表你不会被告。
一旦你是抄袭别人的产品,就有可能有被告的风险,即使你自己是做过改进的。
这一点,包括很多写案子的代理师(绝大多数),他们甚至自己也不清楚,为什么有专利,还会被告。
所以咨询一个专业的代理师是多么的重要,面对的后续的各种法律风险,包括专利的所有流程制度,多花一点钱并不吃亏,反而是赚钱的,因为咨询费也包含在代理费里面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如同过渡词的撰写好了。
权利要求具有三个不同部分:(1)前序部分,(2)过渡句,以及(3)权利要求主体部分。前序部分,是限定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引导性语段。因此,专利权利要求起始段落所描述的,并非专利权人的“财产”,而更多的是对所属领域的介绍,然后才是对发明的记载。
过渡句是一个短语或通常只有一个词,例如“含有”、“由……组成”或“包括”。
该过渡句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权利要求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法院认为,“含有”是指发明具有后面限定在权利要求主体部分的所述要素,且对没有书面限定在主体中的其他要素,也是开放的。
因此,过渡句“含有”被视为是最宽的。
过渡句“由……组成”被认为比“包含”限定的范围要窄。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包括”是指发明仅包括后面限定在权利要求主体中的要素,而不包括其他可能的要素,即为“封闭式”。那么为何申请人会选择更窄的过渡词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如果存在接近的现有技术,申请人将被迫采用更窄的过渡词,以避免因为存在这些现有技术而被驳回。
权利要求的主体,含有发明者列为其财产的各要素。这些要素通常按照构成发明实施的逻辑予以排列,且主体通常包括这些要素如何共同作用的说明。亦即,开始时,介绍发明是关于什么的。例如,“一种用于……的石墨烯组合物”。然后连接的是“含有”或“包括”等词,再接下来就是发明的细节,即成分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关联,以实现介绍句所述的效果。
综上,单单一个过渡词语用法就体现出了对后续维权的把握,所以贵了一点的专利费,还叫贵吗?
作为服务行业,优质的服务是很重要的,但是专业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两者是浑然一体的,互相密不可分的。
职业荣誉感是客户给的,也是自己挣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