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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21
关于就《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对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见附件2)进行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或个人可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会邮箱:bp@bjpaa.org,邮件主题请注明“《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张亮;联系电话:82194380)
附件: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2017 年,我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保障标准的合规性和先进性等,我会于2020 年启动了《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
2019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开始实施;2019 年 5 月 1 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专利代理人正式变更为专利代理师等。
(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实施;2019 年 1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2017 年《评价规范》发布以来,专利代理行业和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发生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团体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因此2020 年对《评价规范》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专利代理人名称
依据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原《评价规范》中“专利代理人”调整为“专利代理师”,并对相关定义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主观评分
进一步调整主观评分分值,将原《评价规范》表 B.1 中审协评分的“沟通能力、专业水平(D2)”改为“继续教育情况”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评分,并将其分值由 6 分降为 4 分。
(三)调整专利代理质量指标
调整《评价规范》表 B.1 中专利代理质量指标及其参数,使得指标更细致,且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如下:
1.调整“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平均答复审查意见次数(D5,4 分)”为三个指标即“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权利要求数差(D5,2 分)”、“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被引用次数(D6,1 分)”、“三年授权发明专利评价每件专利简单同族数(D7,1 分)”。分值合计不变。
2.调整“近一年发明专利撰写评估质量(D8)”为“近三年结案发明专利平均价值度(D10)”,分值不变。
(四)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
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鼓励专利代理师获取国外专利代理相关执业资格,增加的指标如下:
1.增加“D28 境外学习和工作经历”指标,在境外连续学习 2 年以上,或境外累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得分。该指标满分 1 分。
2.增加“D29 境外执业资格”指标,指获得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证或通过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考试。该指标满分 2 分。增加上述指标的同时降低“入选行业专家库”指标的分值,由 3 分降为 2 分。
(五)其他文字及措辞调整
根据指标调整的结果,对相应的文字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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