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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基础——实施例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21
一、序
从专利的“公开换保护”角度来说,申请人需要通过说明书充分公开创新内容,进而才能够换得权要的保护范围。对于申请人的公开的主要体现位置就在实施例部分,所以,应该建立以充分公开为基本出发点的实施例撰写思维和能力。
二、审查指南中的内容
审查指南中的2.2.6具体实施方式规定: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三、撰写建议
一)整体建议
实施方式,系申请专利的发明的详细说明,为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可据以实现、明确、支持三要件及解释申请专利范围均极为重要。
1、实施方式的记载,应为申请人所认为实施发明的较佳实施方案或具体实现方式。说明书应记载一个以上的事实方式详细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有附图的,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
2、为据可实现申请专利的发明,应明确且充分描述为达成发明目的所采取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须过度实验的情况下能了解该方面的内容,并可据以制造及使用该发明。
3、为支持申请专利范围,实施方式中应详细描述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从权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描述达成发明目的的功能或作用。
4、发明对照现有技术的区别之处。
5、在实务上,有些案例将权要中的内容,copy作为实施方式的主要部分,再加以增补、修饰,清楚说明各权要与发明目的的对应关系,可避免遗漏任何必要技术特征,附加技术特征及新颖性特征,以符合支持要件。
二)发明本身的说明
实施例应具体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中的技术特征,其内容依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性质而定。具体为:
1、对于物的发明,应描述其机械构造、电路构造或化学成分,并说明组成该物的元件与元件之间的结合关系;
2、对于可动作的物的发明,应描述其构造,若仍然无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的,应在描述其动作过程或操作步骤。
3、 对于物质发明,应描述物质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分子立体构造等)或分子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物质,并应揭露相关的化学或物理特性参数。
4、对于方法发明,应描述其步骤及参数或参数范围表示的技术条件(例如压力、温度等),不同的事实方式需要以不同的参数或参数范围表示其技术条件。化学领域的发明应包括所采用的起始物。
5、对于改良发明,应主要针对具体的改良部分及与该改良部分配合的其他部分,或为充分理解该改良所需的部分,不要求对已知技术特征做详细说明。例如,具有日期显示窗的手表,其改良的特征为日期显示窗,虽然指针、动力来源等为必要技术特征,但,因为该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并无不同,且与发明目的并无直接关系,故不必说明。
三)可据以实施的说明
为达成可据以实施要件,实施方式及实施例的记载内容,应以完整、清楚、简洁、精确的语句记载发明的制造及使用方式,具体说明申请人所理解而能实现该发明的最佳实施态势,且必须详细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使用该发明而不须过度实验的程度。
如果只是通过产品的构造仍无法推断如何制造和使用该物的发明,如化学物质,通常需要记载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施例。
为了达成可据以实施的要件,实施方式的记载内容依申请专利范围的范畴而不同:
【产品】
对于产品范畴的专利,应记载如何制造该产品及使用该产品;实施例应记载有关制造和使用该产品的所有必要事项及其作用或任务。
只有当发明本身的记载已经满足可据以实施要件时,例如大多数的日常用品或机械发明,不必记载如何制造及如何使用该物。
1、以功能或特性界定的产品
对于以功能或特性界定的产品,例如以功能界定的电脑,除非说明书的记载已经符合据以实施的要求,否则应记载实现该功能的特定方式。若该功能或特性并非该领域的标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必须记载该功能或特定的定义、实现该功能或特性的特定方式或揭露可定量决定该功能或特性的试验或测定方法。
2、 化学物质
单就产品构造无法推断如何制造或使用所发明的产品的,或从界定产品的功能或者特性难以预测该产品的构造的,例如化学物质,必须记载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施例,进而满足可据以实施的要件。
在难以预测产品构造的技术领域,对于所记载的制造方法所产生的产品以外的其他有关之物,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仍无法理解如何制造,或者必须尝试错误或过度实验而超出预期程度的,通常需要记载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施例,以符合充分揭露和可实施要件。
例如,对于以特定筛选方法所得到的R受容活体性化合物,实施例记载新颖R受容活体性化合物X、Y、Z的化学构造及制造方法,但并未记载其他有关化合物的化学构造及制造方法,且并无推理线索的,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可据以实施要件。
除了记载如何制造发明之物外,实施例还应记载如何使用该物,尤其是化学物质,必须加载一个以上的具有技术意义的特定用途。
【方法发明】
应记载如何使用该方法。
1、无产物的方法
无产物的方法发明,例如物的使用方法、测定方法、控制方法等,均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附图和公知常识能使用该方法的方式予以记载。
2、有产物的制造方法
有产物的制法发明,应加载如何以该方法制造该物。例如,制造方法、组装方法、加工方法等,均由原材料、其处理的制程及产物三者构成。
对于上述方法,均应记录上述三者,只有通过原材料及其制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其产物的,才可以不记录该物。比如,简单装置的组合方法,处理过程中元件并未发生变化的方法。
3、用途发明
利用物的特性的用途发明,例如医药,应记载支持该医药用途的实施例。
4、支持申请范围的说明
实施例是举例说明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其数目主要取决于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载的技术特征的总括程度,例如并列元件的总括程度或数值的取值范围。
实施例的数目是否适当,应考虑发明的本质、所属技术领域及背景技术的情况,原则上应以是否符合可据以实施要件或是否足以支持权利范围。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申请范围时,说明书可以仅记载一个实施例。
当实施例范围过广时,应记载多个实施例,或记载性质类似的择一实施方式,以支持权要的范围。
5、其他
1.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创用语,但是需要解释清楚,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了解。因为,实施方式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认为是申请专利范围的字典,对于申请专利范围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及所有用语,均应提供明确的支持或前提基础,无须记载不必要的说明书。
2.对于附图中的每一个元件,也必须在实施方式中予以说明。
3.参照附图叙述发明的实施方式时,所载的符号应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置于对应的元件名称之后,不加括号。符号和元件名称呈一对一的关系,一个符号不能用于两个不同的元件,且也不能用于一元件与该元件结构形状等相同的元件。对于后者,可以将用于某元件的符号之后加数字,例如杆体1、杆体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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