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的质量差异,以中国申请的质量标准去衡量美国专利申请,导致最终申请的美国专利并未实现预期的目标,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中美两个国家的专利申请在质量有什么差异,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差异呢?本文将从以授权为目的的申请和以保护为目的的申请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谈到申请专利,很多申请人首先关注的是能否授权,甚至诉求直接指向拿授权。那么,从授权的角度,专利申请需要具备哪些质量要求呢?
首先,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决定专利能否授权的一个重要质量标准就是技术方案能否专利申请文件中呈现出足够的新创性,因此,专利具备新创性是授权的基础。然而,在实操中,对于同样的技术,即使在中国顺利拿到授权了,但在申请美国专利时,收到新创性以外的驳回意见(例如,由于112问题引发的驳回)并不罕见。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的专利已经具备了新创性的授权基础,仍然可能在美国被驳回。申请人可能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专利在中国没问题,在美国却出现问题了呢?
审查美国112问题的法律依据为35 U.S.C. §112,对应的中国法条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26.3和26.4)。两者虽然都是强调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撑以及申请文件的清楚性,但根据中美审查实践来看,相比于中国专利审查,美国在112问题上审查更加严格,美国申请因为112问题被驳回的并不少见,但是在中国,26.3和26.4下的驳回出现的概率则相对较低。
很多申请人因为不清楚这个差异,以中国申请的质量标准申请美国专利,可能中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但是美国专利申请却失败了,或者即使授权,答复过程也比较艰难,付出的成本以超过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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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于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往往是由于想要充分保护技术。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对于以保护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专利质量要求都是基于同一原则,即构建的权利要求要尽可能覆盖到较大的保护范围,同时说明书需要充分支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那么,从保护的角度来看,中美专利在申请时有何差异呢?
首先,中美专利申请的成本差异很大。举例来说,在美国申请并获得一项发明专利,仅官费就需要约3020美元,自获得授权至专利期满期间,还需要缴纳共计约13460美元的维持费,这样的费用大概是一件中国申请的七到八倍,甚至更高。可见,如果一件美国申请的保护强度和一件中国申请差不多,其实是一件很不划算的事。
在申请美国专利时,更应该通过申请高质量专利辅以合理的专利布局来充分保护技术发明,进一步提升专利的撰写质量,以增强专利保护力度,降低风险和损失。即使中国申请已经授权,撰写质量上往往仍然存在可以优化的空间。在基于已经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美国专利时,可以尽可能地丰富说明书的内容,以达到提升创造性或更全面地支持权要的目的,在成本投入和专利保护力度之间充分平衡。
另外,美国权要数量在20条以内不收取超项费,不论是独权还是从权,美国往往都会针对每条权要中的特征进行充分检索,并基于检索的结果一一给出新创性的结论;而在中国,权要数量在10条内不收取超项费,审查员对从权的创造性判断不会像独权那么详细,可能只会给出概括意见,或是在审查过程中并入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如果企业要进行一件专利申请,在中国申请权要未超项的前提下,如果直接用中国申请的文件进行美国申请,就会“浪费”权要数量,从而失去获得审查员针对更多技术特征进行审查的机会。
因此,在美国专利撰写阶段,可以将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布局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权要表述、补充权要数量等,充分把握美国对20条权要的审查机会,从而获得更多审查员的实质性意见,以便于后续更有针对性地答复,降低申请人在答复阶段的专利成本投入。
总而言之,在中国和美国申请专利时不能盲目,只有在了解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的差异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市场和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针对性准备申请文件,才能在保证专利授权效率的同时,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进而使企业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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