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国内申请被驳回后,对美国专利申请也持悲观态度,直接放弃美国申请。
事实上,国内申请被驳回不应成为是否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考虑因素。美国审查员不会因为国内审查被驳回而直接否决美国申请。
不论是巴黎公约途径,还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途径进入美国,只要国内没有超过优先权期限(即,12个月),即使国内申请被驳回,仍然能以国内申请作为优先权申请美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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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美在专利审查上是相对独立的。
即使国内申请已经审查,美国审查员仍然会按照美国审查制度的流程和要求,重新独立审查。
在实操中,中美的对比文件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完全一样的。虽然从理论上中美审查员可能检索出相同的对比文件,但审查员还是在检索中基于语言熟悉程度而在结果上产生一定倾向。例如,中国审查员通常是检索出中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美国审查员通常是检索出美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不同,审查结果就可能不同。
即使相同的对比文件,中美审查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新创性判断,美国的审查更多以对比文件为基础,中国的审查则更受到审查员主观判断影响。
第二,国内申请的审查,对于美国申请的审查影响非常有限。
可能大家会有疑惑,既然国内审查已经开始甚至有结论了(比如,驳回),难道美国不会要求我们提供国内审查的相关信息吗?美国专利申请确实存在IDS披露义务(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56(a)规定了“任何涉及欺骗或试图欺骗专利局或通过恶意或故意误导的方式违反披露义务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美国审查员并不一定会参考国内审查的对比文件,也不会将其作为他们审查的参考依据,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即使美国审查员参考了国内审查的对比文件,如前文所述,美国审查和中国审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因此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
如果国内专利申请驳回与撰写或方案本身有关,这就可能导致美国申请被驳回。但这完全可以通过预先评估、提前预防来尽量避免。
美国申请是有部分续案制度,允许申请人在落地美国时在优先权基础上新增技术内容。因此,在进入美国时针对国内驳回理由,增加新的内容或进行比较大幅度的修改都可以被允许。
以创造性为驳回理由为例,在递交美国申请时,利用部分续案制度,增加新的创造性更强的内容,避免美国申请因为创造性不够而驳回的情况。
美国专利申请与国内专利审查实务差异是很明显的。在美国,因为客体问题(101问题)、说明书清楚或支撑问题(112问题)被驳回的案件量不亚于因为新创性问题(102问题、103问题)被驳回的量。但在国内,大部分案件的驳回是因为新创性问题所导致。仅仅考虑国内申请的驳回理由并预防,也并不能真正保证能够实现美国申请的授权。
国内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复杂,每种情况应对方式也不尽相同。此外,不同领域案件的101和112问题出现的概率和克服方式并非千篇一律。专业的判断、准确的评估,才能产生有效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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