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
这个周末最高法密集发布了好几条司法解释,搞得大家周末都没法休息。不过仔细看一些司法解释,不少还是让人联想到贸易磋商的文件。一时间这么多解释出台,大家也没空挑出这些条款咬文嚼字,不知道是不是有这层用意。
我们就先谈谈相对单纯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适用法律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
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解析:对于权利要求的用语的理解,首先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之后的通常理解,因为权利要求写得再抽象,也是在说技术方案,描述这些技术方案的术语大部分还是本行业的常规概念,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术语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来确定;其次,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尽量做到抽象,所以对一些术语进行了概括,比如旋转的叶片被概括成旋转部件,但是在说明书中明确提到了这就是叶片,或者对于一些特殊的机械结构,起的名字比较特殊,需要参照说明书和附图中的解释来确定含义;第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按照通常理解的含义确定,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说明,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解释,实践中其实也是这么做的,这一点争议不大。对于权利要求中术语理解有歧义的,先用说明书中解释确定,确定不了,参考行业内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
解析:这一条文字虽短,意义非凡。搞专利工作的人都知道,世界上没有多少完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行权之前进行权利要求比对时,总会感觉权利要求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比较麻烦的是权利要求的范围有时候并不能完美地覆盖侵权产品,有些特征往往有模糊的空间,这就需要专利权人在比对时灵活解释,说白了,就是尽可能扩大术语的涉及面,让保护范围尽量变大,以便更容易进行侵权比对。
但是专利在遭到无效时,权利人往往会想走到另一个极端,就是尽量把自己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得小,因为范围越小,被对比文件打中的概率就越小,你找什么对比文件,我都说你那个东西与我的不一样。这就造成一个局面,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比对与无效比对之间不一样,侵权的时候保护范围大,无效的时候范围小。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值得一提的,这种情况在专利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一些批量行权的专利,同样的专利先后找过很多家,但是真正打诉讼就那么几家,在一些生效判决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得很大。但是后面的人无效时想按照这个大范围去无效,却很难得到支持。这条解释就是解决这个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将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对于批量行权的专利。
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解释是一把双刃剑,范围解释得大侵权时用得开心,无效时候就麻烦了。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解析:笔者在做专利侵权分析,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就是一些重点专利中出现错别字或表达方面的瑕疵,比如附图标志错误,对于这些,作为规避的一方,看到这些都很开心。但是一些小的瑕疵实际上并不影响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并不是所有的错字都会引起误解。如果仅因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一些不能导致误导的细微瑕疵就否定一件专利,在法理上也说不过去,因为这些瑕疵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相关技术,说明这件专利的实质贡献依然在,而且权利要求实际上是清楚的。现在司法解释也明确,只要那些错误不影响得出唯一理解的,以该唯一的理解认定。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权利要求的错误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那就无法挽回了。
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这一条差不多是本次司法解释中一个特别点。不可否认,在中国的专利数据库中,有大量滥竽充数的专利,这些专利往往是为了获得补贴申请,比如爆出的鸡汤眼药水、氯化钠治疗癌症的。申请人往往在编造试验数据和效果。审查员在遇到这种专利时总不能自己重新做一次试验复核,只能要申请人拿出证明,但是这种证明要是造假也不难。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医药类专利在审查时实际上主要还是看对比文件。本来这类专利需要试验数据的技术效果,否则会遇到公开充分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是像避免这一情况,无效时请求人如果证明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编造数据、图表等技术类容,比如PS试验图表结果,这一点在论文中已经被爆出很多。如果请求人一旦证明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比如说PS试验图表,那么这样的技术效果也就能算数,这就导致相关的专利公开不充分。
(未完待续)